欢迎访问 戴红军 律师工作室 官方网站! 咨询服务热线:13770633688;18625188809;17361919489
Logo
新闻分类
联系方式
手机:13770633688 戴律师
执业证号:13201201010987063
手机:18625188809 王律师
执业证号:13201202010197173
手机:17361919489 潘律师
执业证号:13201201811070292
网址:http://www.dhjlaw.net
总所地址:南京市白下路111号洪宇商务中心三楼
分所地址:盐城市滨海县永宁路17号
详细内容 Home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子女抚养 >> 详细信息

子女抚养费种类

发布时间:2015-02-03   阅读:1073次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上一篇: 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况
下一篇: 抚养权相关法律条款
中国江苏南京 戴红军律师 版权所有
电话:025-83756142  0515-89190119 手机:13770633688   地址:南京市白下路111号洪宇商务中心三楼  盐城市滨海县永宁路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