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戴红军 律师工作室 官方网站! 咨询服务热线:13770633688;18625188809;17361919489
Logo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手机:13770633688 戴律师
执业证号:13201201010987063
手机:18625188809 王律师
执业证号:13201202010197173
手机:17361919489 潘律师
执业证号:13201201811070292
网址:http://www.dhjlaw.net
总所地址:南京市白下路111号洪宇商务中心三楼
分所地址:盐城市滨海县永宁路17号
案例详情 Home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其他案例 >> 案例详情

(2019)皖1181民初1209号

发布时间:2021-03-14   阅读:1274次
 原告:天长市旭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收费站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04907934。
法定代表人:孙昌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军,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睿,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夕泉,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天长市旭日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长旭日公司)与被告夏夕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长旭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军、刘子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夕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长旭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夏夕泉返还天长市旭日包装有限公司未经备案的公司合同印章;2、夏夕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14日,天长旭日公司注册成立,夏夕泉担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30日,夏夕泉、曹素芬将其股份按照协议转出,同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昌健。夏夕泉至今未将其占有的天长旭日公司合同专用章移交至天长旭日公司。
夏夕泉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天长旭日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供(2018)皖1103民初1074号滁州市南谯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11民终2027号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1181民初1119号天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11民终1507号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转让移交清单、天长市国税局杨村分局证明等证据。夏夕泉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结合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14日,天长旭日公司注册成立,夏夕泉担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30日,夏夕泉、曹素芬与孙昌健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日,夏夕泉与孙昌健签订天长旭日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移交清单,载明天长旭日公司有关印章包括“天长市旭日包装有限公司公章壹枚”和“天长市旭日包装有限公司财务章壹枚”。另查明:在天长旭日公司股权转让之前,天长旭日公司曾使用过公司合同专用章。
本院认为,证照、印章等相关材料是公司人格的象征,公司使用证照、印章,具有证明和确定其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法律效果,故公司对印章、证照享有专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夏夕泉曾系天长旭日公司日常经营的管理者,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相关材料均由其保管并使用,对证照、印章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天长旭日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曾使用过公司合同专用章,而在夏夕泉与孙昌健签订的移交清单上仅载明天长旭日公司有关印章包括“天长市旭日包装有限公司公章壹枚”和“天长市旭日包装有限公司财务章壹枚”。夏夕泉在移交时并未载明天长旭日公司存在除上述两枚印章之外的其他印章存在,且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他印章灭失或已移交的相关证据。综上,对天长旭日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夏夕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天长市旭日包装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夏夕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相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金

上一篇: (2020)浙0304民初672号
下一篇: 已是最后一个!
中国江苏南京 戴红军律师 版权所有
电话:025-83756142  0515-89190119 手机:13770633688   地址:南京市白下路111号洪宇商务中心三楼  盐城市滨海县永宁路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