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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25行初211号

发布时间:2021-03-14   阅读:910次
 原告戴XX,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戴红军,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杰峰,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公安局,住所地阜宁县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该局局长。
被告阜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香港路596号。
法定代表人周远超,该局局长。
被告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街道兴隆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素俊,该局局长。
被告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长春路城南大厦六座。
法定代表人邓正亚,该局局长。
被告阜宁县教育局,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街道上海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蔡卫国,该局局长。
被告阜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天津路城南大厦八座31楼。
法定代表人陈卫华,该局局长。
原告戴学友诉被告阜宁县公安局、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宁县教育局、阜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确认行政强制违法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戴学友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戴学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阜宁县公安局、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宁县教育局、阜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戴学友负担。
审判长  许多
审判员  夏勇
审判员  蒋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夷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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